關于決定將罪犯柳四洋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5-11-27 瀏覽次數:270
罪犯柳四洋,男,1974年9月10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及經常居住地均為湖北省通城縣。2023年6月1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蘇0509刑初801號刑事判決,以容留賣淫罪判處柳四洋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杭州市臨安區人民法院判處的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宣判后,罪犯柳四洋以身患嚴重疾病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查,罪犯柳四洋現系肝炎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慢性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疾病,且達到規定的嚴重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柳四洋暫予監外執行。
根據相關規定,本院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異議,可于公示期限屆滿前向本院反饋(舉報電話0512-63493890或將書面反饋意見郵寄至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王法官收,郵編2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