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決定將罪犯李霞暫予監外執行的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蘇州 發布時間:2025-11-27 瀏覽次數:262
罪犯李霞,女,1999年8月2日生,漢族,高中文化,務工人員,住江西省新建區。2025年2月7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24)蘇0509刑初751號刑事判決,以詐騙罪判處李霞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后,罪犯李霞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為由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經查,罪犯李霞于2025年1月10日生育一子,目前尚處于哺乳期內。上述事實,有罪犯李霞向本院提交的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等證據證實,決定將罪犯李霞暫予監外執行。
根據相關規定,本院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異議,可于公示期限屆滿前向本院反饋(舉報電話0512-63983975或將書面反饋意見郵寄至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劉法官收,郵編2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