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60日仲裁時效 □楊維松
發布時間:2004-02-06 瀏覽次數:987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后,提起仲裁的時效期間是60日。按照法律規定,結合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多、標的小、案情簡略的特點,為了節約訴訟成本和審判資源,我國把政府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對于勞動爭議只有不服仲裁結果或仲裁不予受理的才能到法院訴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后,提起仲裁的時效期間是60日。按照法律規定,結合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多、標的小、案情簡略的特點,為了節約訴訟成本和審判資源,我國把政府勞動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對于勞動爭議只有不服仲裁結果或仲裁不予受理的才能到法院訴訟。 |